件只乡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公告
广大村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即日起在全乡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14天内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中高风险所在县(市、区)、有阳性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县(市、区)、涉疫地区(参照每日最新风险等级地区列表)、境外来广返广人员,本人不按规定向所在村委会报备,未纳入排查管控的对象。
2.私自接纳、容留上述等重点地区来(返)乡人员且隐瞒不报的。
3.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4.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十种”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县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
5.基层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卫生室、民营医院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6.居家健康监测未能1人1居,居家期间不自觉履行居家健康监测要求随意外出的。
7.药店等未按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四类药品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1.对上述线索,广大居民可通过电话向件只乡疫情防控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319--7281501。
2.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3.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1.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件只乡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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