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幼教师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
一.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 ,政府应为下岗的原民代幼教师补缴在岗期间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把在岗期间视为缴费年限。
二.根据【88】教计字(100)号文件,教人【1992】(41)号文件,国办发【1997】(32)号文件,教人【2011】(8)文件精神!
1.对现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教龄达到15年以上(包括15年)的教师,全部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领取同等公办教师工资的100%作为退休养老金。并且要随着公办教师待遇的调整机制而调整。
2.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教龄在15年以下的,应按事业单位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待遇同上(养老保险也可交至退休)补缴部分按个人承担应交部分的8%。或按去掉保险系数的标准补缴。(享受四零五零政策)
3.不愿意补交养老保险的,可享受基数乘以教龄,200×教龄。(基数要逐年递增)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
1.政府应按现在的本地区公办教师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向被辞退的教师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经发放了一次性补偿的地区,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2.在岗期间都应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要求政府补偿在岗时同工同酬的工资。
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辞退。
4. 10年以下(1----9)年用人单位按教龄经济补偿(现在公办教师的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10年以上,包括10年到14年按教龄补偿,每教龄赔偿现在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的二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种劳动合同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双倍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老民师15年以上包括15年,违法辞退按教龄双倍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四.对取得大中专的被辞退教师,应该按照教人【1992】41号文件的规定,加发学历津贴。中专学历津贴2000元,大专学历津贴3000元。
五.一刀切无故停止工作,没有书面辞退证明,没有收回任用证,就是没有解除人事任用关系,应该享受离岗在职待遇。
六、对已逝世的民代幼教师,应让其家属享受与公办教师家属相等的各项福利待遇,并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三万元。
七.因政策迁移如婚嫁,买房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龄证明为依据,由现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
八.对自己已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城职保(或灵活就业保险)的民师,其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返给本人。或将教龄养老补贴与每月退休金合并计算。对于再就业已有社保的教师。应将教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月发退休工资。
九.幼儿教师应按参加工作的时间,享受同等民办或代课教师的一切生活待遇。
十.违规操作,以权谋私造成的冤,假,错案,要求政府给予平反纠错。因政府非法辞退的教师,自离岗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政府为其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一.《劳动法》第2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十二.1.民,代,幼同是人民教师,是我们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以受《教师法》第二条保护。
2.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所以受教人【1992】41号文件保护。
十三、被辞退的教师没有培训,分流再就业。
根据【2016】年42号督导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对号入座,恳请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解决被迫一刀切含冤离岗民代幼历史遗留问题,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法和解决方案,对一切违法的行为,都要坚决查处,对一切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都要坚决整治,对所有行政不作为人员都要坚决追责,新官不能不理旧账,民师问题就是全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民师们和全国人民一同步入小康社会,让党的温暖阳光普照每位离岗的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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